教务通知[2008]41号
关于开展专业实验室校内预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
相关教学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专业实验室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务处发[2008]7号)要求,学校将开展专业实验室校内预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未参加过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实验室评估的实验室全部参加本次校内预评估,包括体育综合实验室、计算机工程实验室、专业物理实验室、环境与化工专业实验室、机械工程专业实验室、医学检验专业实验室、口腔医学实验室、新华医院临床教学综合实验室、中山医院临床教学综合实验室等。
二、工作要求
1.相关教学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专业实验室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务处发[2008]7号)中附件2(《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及附件3(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分解)的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并准备相关材料,准备期限为2007—2008学年的材料。
2.教学单位在准备材料的同时还应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书写格式请参照附件1要求进行准备。
3.本次预评估重点在于发现问题,寻找差距。请各专业实验室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提出自身及学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三、时间安排
专业实验室校内预评估时间为2008年7月14—15日,具体安排见附件2。
附件:
1.自评报告书写格式
2.专业实验室预评估时间安排
教 务 处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