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学校首页  机构设置  教务管理  专业建设  质量监控  教学研究  实践教学  下载专区 
 
  教务通知  
 
 教务通知 
 
  教务通知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务通知 > 正文
 
教务通知[2018]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通知
2018年05月15日 12:30      浏览:

为大力引导我校高层次人才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讲话精神。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大连大学本科课程主讲教师梯级任用办法》、《大连大学排课及调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形成如下意见。

1.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是学校一项基本制度,亦是教育部一项明确要求,是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提高学校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并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依据。

2.凡受聘为我校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学年应完整承担至少2学分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不含讲座、实验、实习、实训及课外实践)。

3.各教学单位在落实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4.确有特殊情况,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联系点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每学年公布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生课程的情况。除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对一年内无故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学校不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教务处

2018年5月10日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评估中心 辽宁省本科教学网 学堂在线 大连理工大学教务处 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 复旦大学教务处 南京大学教务处

Copyright © 大连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大街10号    邮编:11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