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通知[2010]14号
关于开展专业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相关教学单位:
根据学校的整体要求,学校将对未参加辽宁省专业实验室合格评估的实验室继续开展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尚未参加辽宁省专业实验室合格评估的实验室,即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专业物理实验室”、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环境与化工专业实验室”、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综合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
请相关教学单位按照《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1)及《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分解》(见附件2)的要求做好评估准备工作,涉及实验教学方面的评估材料准备期限为2009-2010学年。
三、评估安排
学校将于本学期末组织专家组对上述三个实验室进行校内预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根据校内评估结果,学院进行整改,于下学期初接受辽宁省实验室评估专家组预评估;最后根据省专家组意见进一步整改,于2010年底完成正式评估。
附件:
1.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2.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分解
教 务 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