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通知[2012]30号
关于对《大连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的补充说明
各教学单位: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性,保障考生与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教务处与学生处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对《大连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进行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章第十条中“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后,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具体操作流程补充如下: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后,监考教师及时将《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等学生违规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共同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其中,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现场要求学生写检讨书;教学副院长负责现场填写由学生处与教务处共同制定的《通报》,并即时在本学院公开场合张贴公示,同时将填写有教学单位认定结果的《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报送教务处。
教 务 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