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体现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的事故,并使教学事故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及其有关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行为,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都属于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
第四条根据不良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五条根据教学与管理服务的不同工作性质,教学事故分为课堂与实践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和教学保障类(D类)共四类。(详见附表)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六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后果报告教务处。教务处填写《教学检查情况反馈表》,与责任人所在单位核实情况,符合教学事故认定等级者由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等级,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告知责任人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Ⅰ级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Ⅱ、Ⅲ级事故由教学单位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审议、相关职能部门审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Ⅰ级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行文(校发)通报批评,并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推迟一个聘期晋级聘任,已经聘任的降级聘任一年。教师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停教一年;其他人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Ⅰ级事故(含两次)者,调入校人员交流中心,并视其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Ⅱ级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行文(处发)通报批评,并视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Ⅱ级事故(含两次)者,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给予记过处分,推迟一个聘期晋级聘任,已经聘任的降级聘任一年。
Ⅲ级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责任人单位给予行文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Ⅲ级事故(含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将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在教学单位签署《教学事故认定表》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