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保证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授课,结合《大连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
1.“主讲教师”是指承担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不包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实习的教师。
2.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二、任用原则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书安排本科教学任务时,实行主讲教师梯级任用制,即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授课,再安排讲师授课。
三、任用要求
1.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应完整承担至少2学分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不含实验、实习、实训及课外实践)。因岗位需要、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讲授本科课程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讲授本科课程,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学校不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2.教授、副教授应负责核心课程建设工作并承担主讲任务,带领教研室、教学团队、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开展集体备课及教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实行新开课、开新课试讲制度。完善助教制度,首次任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先参加一轮拟开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如听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习题课、指导实验、实习等。
3.鼓励知名教授为本科学生开设公共基础课程、新生导航课程、专业任选课程或顶峰课程,结合学科研究方向,开设新课或专题讲座。
4.各教学单位要建立主讲教师教学档案,将教学考核结果及时存档。在教师职务评聘中,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教学额定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高一级职务。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较大的主讲教师,教务处应根据《大连大学教师工作规范》和《大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