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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2019年01月11日 09:14      浏览: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学校各级领导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数量

1.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2.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它机关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3.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4.专业负责人、系(部)主任、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二、听课方式及内容

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以由教务处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随机听课课程由听课人员自行选择。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

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

1.教师讲课的基本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等,尤其要关注是否把立德树人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及自觉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情况。

2.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出席、课堂纪律、听课状态等。

3.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各职能部门领导应根据分管工作职责调整关注内容。如人事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侧重考察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学生处、团委侧重考察学生出席、听课状态;财务处、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中心侧重考察教学设施、设备、环境等。

三、其他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听课记录》,听课后尽可能与授课老师和学生交换意见。学校除特殊要求外将不再集中设置领导干部听课周,全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可自行在每学期第1至第13教学周期间进行听课,听课记录于第13周周五前交至教务处质量监控科,教务处做汇总分析后以校发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2.对在听课中发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如属听课人员所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如属其他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有关单位(部门)要及时解决。

3.教务处要及时将听课记录中反映的问题分析结果反馈教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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