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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9年01月11日 09:0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发挥专家组织对本科教学改革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学校决定组建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聘任并领导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学校的委托,开展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可参考本章程,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同时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理解高等教育有关政策、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原则上年龄掌握在能任满一届。同等条件下,省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专业或公共基础课程负责人优先。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委员具体人选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科专业兼顾与平衡,民主推选与直接推选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第九条 就学校专业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推荐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的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奖励。

第十二条 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十四条 完成其他与本科教学相关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关心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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