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制定,2023年修订)
综合教育选修课程是面向全校各专业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课程,供学生自主选择。该类课程的开设以通识教育为目的,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最终目标。为保证综合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现对综合教育选修课程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设课原则
1.坚持“通识”教育理念,加强人文、科学教育,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身心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各学科知识的交叉,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文理渗透、医工结合;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增加学生技能训练,拓宽学生就业渠道,以适应社会需求。
2综合教育选修课程为任意选修课程,每门课程总学时最多32学时,学分最多2学分。
3.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不宜作为综合教育选修课程。
二、审批程序
教务处组织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申报综合教育选修课程。新开课教师需填写《大连大学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开课申请表》,同时提交课程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设计,并提供两次课的教案,经所在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内专家对主讲教师资格及课程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基础上,将组织专家组听取课程试讲,以确定开课资格。
三、课程管理
1.对首次开设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开课前所在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组织教师进行试讲,不合格者取消对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任课教师应按教学日历进度认真备课、授课,按时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并严格考核。
2.综合教育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排课,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初次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课。
3.综合教育选修课程任课教师应按必修课程要求组织教学,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听课,组织“学生评教”,并通过学生信息员制度的建立,全面跟踪综合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
4.综合教育选修课程的管理采用淘汰制。对教学质量较差的课程,或三年内不为学生开设的课程,教务处将及时反馈信息,责令其整改,或停止开设该门综合教育选修课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1998年制定,2015年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