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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2024年02月27日 09:45      浏览:

(2005年制定,2023年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保障弹性学制、自由选课制和大规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工作顺利实施,学校决定继续推进本科生导师制工作。

第二条本科生导师应践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学生刻苦学习并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在专业学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予以精准化、专业化的指导,并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始终。

第三条凡学校在编教师均可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导师工作将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本科生导师分为学业导师和创新创业导师。

1.学业导师主要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指导周期一般为4年(5年制专业为5年),原则上每学期与被指导学生一对一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3次。具体工作包括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认识学科基本知识,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选择专业方向、修读个性化学分、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等。各学院可在第一学期根据新生数量、学科特点和生师比等因素配备并确定学业导师。

2.创新创业导师主要职责为做好学生学习深造及创新、创业、就业的参谋,指导周期原则上为相关课题立项周期或相关环节指导周期,需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具体工作包括精准化、专业化地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实践、社会实践、读书报告、论文写作等教育教学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由学院组织师生互选产生。

第四条各学院可自行安排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与本科生导师组成导师组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五条学校为每名学生发放《大连大学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手册由学生本人保管,并根据导师指导情况填写记录。

第六条学院负责本科生导师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遴选、聘任、培训、调整、年度考核、定期检查《大连大学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并负责导师工作经验总结与优秀导师的评选等。学校将定期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本科生导师。

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如发生教育部规定的教师禁行行为,将取消其担任本科生导师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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