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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金普学者”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02月27日 09:44      浏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服务大连发展,提升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水平,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特实施“金普学者”人才计划。

第二条“金普学者”人才计划实行岗位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学校定位和发展需要,设置三类岗位,分别是科学研究岗、人才培养岗、社会服务岗。

第三条“金普学者”人才计划包括五个层次。一、二、三层次重点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激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开展团队建设,为大连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校综合实力提升做出引领性贡献;四、五层次着重选拔培养具有一定潜力的中青年骨干,形成科学合理的师资队伍梯队,为学校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支持。

第四条“金普学者”人才计划实行差额评选制。入选人数原则上为专任教师总数的5%左右,不超过7%。

第五条每位教师只能申报一种岗位类型。入选者均须履行特定岗位职责,围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或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创新性贡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入选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三、近4年,须主讲至少1门本科课程,且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均32学时及以上;2021年起,每年须至少独立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且本科授课学时不少于32学时/年,其中申报人才培养岗授课学时须不少于64学时/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选:

一、有《大连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行为的;

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经学校研究,不宜入选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一层次

一、岗位条件

聘为二级教授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重点(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负责人;

(二)国家级一流专业负责人;

(三)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等负责人。

认定时,以申报材料、认证材料或在机构批准部门备案材料为准(下同)。

二、基础条件

在本学科或本专业建设或社会服务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效期内的大连市尖端人才或大连市领军人才;

(二)任期内的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育部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近4年,国家标准制定的主持人或被聘为国家级专家智库成员;

(四)近4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三、考核条件

(一)聘期考核条件

1.科学研究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做出重大学术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科研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2.人才培养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在本专业建设领域做出重大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专业或课程建设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3.社会服务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对大连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社会服务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标志性业绩是指个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业绩,包括知识产权类(论文、著作及专利)、奖项类、项目类、人才培养类、社会服务类等方面的业绩;标志性成果是指以团队为单位在所从事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创新性的成果,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果(下同)。

(二)年度考核条件

1.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中所列的各项条件。

2.成果内容合理,结构层次清晰,能够有效支撑聘期考核条件。

第九条二层次

一、岗位条件

聘为三级教授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重点(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负责人;

(二)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一流公共基础课程负责人,或通过认证专业的专业负责人;

(三)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等负责人。

二、基础条件

在本学科或本专业建设或社会服务领域做出卓越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效期内的大连市领军人才;

(二)任期内的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教育部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近4年,国家标准制定的主持人或被聘为国家级专家智库成员;

(四)近4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三、考核条件

(一)聘期考核条件

1.科学研究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做出重大学术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科研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2.人才培养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在本专业建设领域做出重大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专业或课程建设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3.社会服务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对大连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社会服务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二)年度考核条件

1.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中所列的各项条件。

2.成果内容合理,结构层次清晰,能够有效支撑聘期考核条件。

第十条三层次

一、岗位条件

聘为教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文科科研平台等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第一参与人;

(二)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负责人,或国家级一流课程、省级一流公共基础课程负责人,或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一流公共基础课程、通过认证专业的第一参与人;

(三)学校与其他高校、企业等联合组建国家级平台的校方负责人;

(四)学校的学科(含学科研究方向)建设、专业(含公共基础课)建设、社会服务的带头人(负责人),且作为带头人(负责人)近4年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

(五)在研的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或在本学科领域国家级团体或机构中担任重要学术职务或社会职务者。

二、基础条件

在本学科或本专业建设或社会服务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效期内的大连市高端人才;

(二)任期内的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委员或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三)近4年,行业标准制定的主持人或被聘为省级专家智库成员;

(四)近4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取得重要成就,对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

三、考核条件

(一)聘期考核条件

1.科学研究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做出重要学术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科研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2.人才培养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在本专业建设领域做出重要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专业或课程建设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3.社会服务岗

本人与所带领团队对大连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1)个人取得3项及以上社会服务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

(二)年度考核条件

1.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中所列的各项条件。

2.成果内容合理,结构层次清晰,能够有效支撑聘期考核条件。

第十一条四层次

一、岗位条件

聘为副教授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级科研平台负责人,或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文科科研平台等第一参与人,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主要参与人(含负责人在内的前三人);

(二)省级一流课程负责人,或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第一参与人,或国家级一流课程、省级一流公共基础课程第一参与人,或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一流公共基础课程、通过认证专业的主要参与人(含负责人在内的前三人);

(三)学校与其他高校、企业等联合组建省级平台的校方负责人、或国家级平台的第一参与人;

(四)在研的国家级项目负责人,或在本学科领域省级团体或机构中担任重要学术职务或社会职务者。

二、基础条件

在本学科或本专业建设或社会服务领域做出较为突出的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效期内的大连市高端人才或青年才俊;

(二)任期内的省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三)近4年,地方标准制定的主持人或被聘为省级专家智库成员;

(四)近4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取得重要成就,对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

三、考核条件

(一)聘期考核条件

1.科学研究岗

在本学科领域做出较为重要的学术贡献,并有效地支撑团队建设。

(1)个人取得2项及以上科研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带领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或在团队建设中起到支撑或骨干作用。

2.人才培养岗

在本专业建设领域做出较为重要的贡献,并有效地支撑团队建设。

(1)个人取得2项及以上专业或课程建设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带领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或在团队建设中起到支撑或骨干作用。

3.社会服务岗

对大连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为重要的贡献,并有效地支撑团队建设。

(1)个人取得2项及以上社会服务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带领团队取得标志性成果,或在团队建设中起到支撑或骨干作用。

(二)年度考核条件

1.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中所列的各项条件。

2.成果内容合理,结构层次清晰,能够有效支撑聘期考核条件。

第十二条五层次

一、岗位条件

45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级科研平台第一参与人,或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文科科研平台等主要参与人(含负责人在内的前三人),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参与人(含负责人在内的前五人);

(二)省级一流课程第一参与人,或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主要参与人(含负责人在内的前三人),或国家级一流课程、省级一流公共基础课程主要参与人(含负责人在内的前三人),或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一流公共基础课程、通过认证专业的参与人(含负责人在内的前五人);

(三)学校与其他高校、企业等联合组建市级平台的负责人,或省部级平台的第一参与人,或国家级平台的主要参与人(含负责人在内的前三人);

(四)在研的国家级项目负责人,或在本学科领域省级团体或机构中担任重要学术职务或社会职务者。

二、基础条件

在本学科或本专业建设或社会服务领域做出较为突出的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连市青年才俊或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

(二)近4年,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获奖者;

(三)近4年,地方标准制定的主持人或被聘为市级专家智库成员;

(四)近4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对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设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做出一定贡献的人才。

三、考核条件

(一)聘期考核条件

1.科学研究岗

在本学科领域做出较为重要的学术贡献,并有效地支撑团队建设。

(1)个人取得2项及以上科研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在团队建设中起到支撑或骨干作用。

2.人才培养岗

在本专业建设领域做出较为重要的贡献,并有效地支撑团队建设。

(1)个人取得2项及以上专业或课程建设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在团队建设中起到支撑或骨干作用。

3.社会服务岗

对大连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为重要的贡献,并有效地支撑团队建设。

(1)个人取得2项及以上社会服务方面的标志性业绩;

(2)在团队建设中起到支撑或骨干作用。

(二)年度考核条件

1.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中所列的各项条件。

2.成果内容合理,结构层次清晰,能够有效支撑聘期考核条件。

第四章 选拔流程

第十三条原则上,“金普学者”人才计划的选拔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选拔流程如下:

一、学校发布通知。

二、个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如实填报《大连大学“金普学者”人才计划申报书》各个项目,并提供支撑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与电子版。其中,考核条件要明晰、量化,以便于评审与考核。

三、各单位组织推荐。学术分委员会和党政领导班子,对《大连大学“金普学者”人才计划申报书》中的各项条件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逐项进行核实、论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廉洁自律、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把关。

四、业绩公示。将申报人填写的《大连大学“金普学者”人才计划申报书》进行公示。

五、学校评审。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者的各项条件进行逐项审核,组织述职与答辩,并进行差额投票表决。

六、通过者名单公示。

七、学校审定,确定人选。

第五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各层次入选者聘期为4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的入选者,可根据实际受聘时间确定;四、五层次入选者在同一层次只可享受一个周期的资助。

第十五条各层次入选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按照聘期目标具体分为年度工作计划、聘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须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各层次入选者须与学校、所在学院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入选者如出现以下情况,协议自动终止:

一、有《大连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行为的;

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为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而被撤销称号或中止身份的;

四、调离大连大学的。

第十七条原则上,入选者在聘期内不得调离学校。若在聘期内未完成聘期考核时调离,须返还因入选“金普学者”人才计划所得协议制工资中高于相应级别工资的部分。

第十八条学校优先推荐各层次入选者参加国家、省部、市级教学工作项目,申报各级、各类荣誉称号;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与入选者签订的三方协议,对入选者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模式。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次年协议制工资发放标准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继续申报“金普学者”人才计划的依据。

第六章 工资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工资

一、工资标准

各层次入选者实行协议制工资。其工资标准(税前):

一层次:90万元/年;

二层次:60万元/年;

三层次:40万元/年;

四层次:30万元/年;

五层次:20万元/年。

二、发放办法

协议制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相应层次标准的70%;聘期考核条件完成后,补齐每年剩余的30%。

聘期的第二年年底可申请进行聘期考核,若完成了聘期考核条件,则次年起按月全额发放协议制工资。

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次年发放标准为相应层次标准的50%;聘期目标完成后,补齐剩余部分的协议制工资。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

围绕大连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金普新区的经费来源情况,创设金普新区科研项目,“金普学者”人选均可申报,获批项目者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金普新区科研项目将重点支持大连市和金普新区的“揭榜挂帅”项目。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特殊人才可申请“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本计划的适用对象为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第二十五条鼓励学院设置本单位人才计划,对未纳入学校“金普学者”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可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培养。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方法制定,经费由学院的奖励性绩效解决。

第二十六条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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