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学校首页  机构设置  教务管理  专业建设  质量监控  教学研究  实践教学  下载专区 
站内搜索:
 
  教学成果  
 
 规章制度 
 教学改革 
 教学成果 
 精品课程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研究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大连大学教学成果评定与奖励办法
2024年02月27日 09:44      浏览:

(1998年制定,2023年修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激励我校教育工作者在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奖范围

第一条教学成果应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可推广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的效果。原则上须经过2年以上的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具体包括:

1.专业建设:能够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于学生发展需求,科学设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课程设置,并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在实践育人、思想育人、美育育人、校际和校企协同育人,提升学生持续成长和综合竞争力效果显著。

2.课程建设:对课程的结构体系、内容安排、课程思政、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建设,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证明对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

3.教材建设:教材内容体现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及教学适用性,且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成果及课程改革的趋势。经实践证明推动了教学改革,有益于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4.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勇于创新,改革内容和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校企融合、专创融合方面成效显著。

5.教学管理:探索和应用科学方法推进教学管理,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建设管理等方面实现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具有学科特点和专业特色,经实践证明有益于提高学校教学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条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切忌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二章 评奖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我校各学院、各部门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和管理干部均可按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参与人应真实参与成果的培育与应用。

第四条成果完成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一般要有连续3年以上(含3年)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同一完成人不得同时申报2项以上(含2项)教学成果。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五条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学院或部门学术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推荐,每个单位每年度推荐项目不超过2项,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审,校内公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发文公布。

1.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完成《教育教学成果总结报告》。

2.所在单位在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

3.函评由相关学科专家对申报教学成果的创新性、实践性、推广性及其成效等进行评审,一般按不高于获奖项目150%推荐,提交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

4.会评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由国家及省教指委委员、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校外专家构成;专家组在审阅申报材料并听取候选获奖成果完成人的成果介绍和提问答辩的基础上,对候选成果进行评议,遵循公平公正、尊重学科特点与专业特点原则,产生获奖成果。

5.评审结果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内,全校教职员工可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方可受理。

6.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学校发文公布。

7.根据教育厅相关工作安排,适时择优推荐获奖成果参加上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六条为保证评选的公正性,教育教学成果的完成人在评选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总获奖数不超过15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特等奖和一等奖合计不超过7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比照校特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比照校一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比照校二等奖奖励(特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其中,作为非第一单位获奖者,按1/n奖励(n为获奖单位排名)。

第八条学校将对获奖成果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绩效奖励。

第九条对于获奖成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和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评估中心 辽宁省本科教学网 学堂在线 大连理工大学教务处 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 复旦大学教务处 南京大学教务处

Copyright © 大连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大街10号    邮编:11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