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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教学成果评定办法
2024年02月27日 09:44      浏览:

(1998年制定,2025年修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激励学校教育工作者在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奖范围

第一条 教学成果应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可推广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的效果。原则上须经过2年以上的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具体包括:

(一)专业建设。能够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于学生发展需求,科学设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课程设置,并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在实践育人、思想育人、美育育人、校际和校企协同育人,以及提升学生持续成长和综合竞争力方面效果显著。

(二)课程建设。对课程的结构体系、内容安排、课程思政、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建设,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证明对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

(三)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勇于创新,改革内容和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校企融合、专创融合方面成效显著。

(四)教学管理。探索和应用科学方法推进教学管理,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建设管理等方面实现教学管理数智化和科学化,具有学科特点和专业特色,经实践证明有益于提高学校教学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切忌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二章 评奖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和管理干部均可按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参与人应真实参与成果的培育与应用。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具备连续3年以上(含3年)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同一完成人只能申报1项教学成果。

(四)同一成果已获得校级以上的奖项不能重复参与评奖。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学院或部门学术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推荐,每个单位每年度教学成果限额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校内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发文公布。

(一)个人(或集体)申报。符合条件的成果完成人向单位报送成果申请书、总结报告、成果应用、效果证明材料及其他体现教学成果的佐证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在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

(三)学校评审。学校成立不少于5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省级以上教指委委员、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校外专家构成。专家组审阅申报材料,听取成果完成人答辩,结合申报成果的创新性、实践性、推广性及其成效等进行评审评议,遵循公平公正、尊重学科特点与专业特点原则,产生获奖成果。

(四)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网上公示7日。

(五)发文公布。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发文公布。

(六)择优推荐。根据教育厅相关工作安排,适时择优推荐获奖成果参加上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六条 为保证评选的公正性,教育教学成果的完成人在评选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 评奖等级

第七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学成果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个等级,总获奖数不超过2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特等奖和一等奖不超过7项。

第八条 学校将对获奖成果分别授予荣誉证书。

附 则

第九条 对于获奖成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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