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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02月27日 09:43      浏览:

(1998年制定,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推进学校教学研究工作,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实行学校、教学单位(部门)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评审、督导检查、经费管理、结题验收及成果的培育、宣传、推广应用等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具体管理,包括对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教改项目,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管理依据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改项目立项指南

第四条 教改项目指南是指学校为面向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自身情况制订的阶段性教学改革立项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 大连大学教改项目实行分类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大学教改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

第三章 教改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立项原则

(一)科学性。教改项目研究要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教育部及教育厅的有关精神为依据,充分借鉴国内外教育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数据要客观、准确,方法要先进、科学。

(二)实践性。教改项目研究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突出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既要注重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实践,更要注重通过实践检验理论研究成果。

(三)应用性。教改项目研究要以应用为目的,要注意结合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要能够在可能的条件下付诸实施。

(四)前瞻性。教改项目研究既要立足当前,更要考虑长远,要认真分析、预测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使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五)创新性。教改项目研究要充分体现具有时代特色的新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使研究成果在教育理论上有所发展、有所突破,在教学手段上有所改进、有所创新,在应用领域上有新内容、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八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理论研究有突破。

(二)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实践探索有创新,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有重要作用。

(三)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改革方案合理、可行,预期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项目主持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五)为发挥团队作用,每个项目都应组成年龄、专业、职称结构合理的项目组,一般最多7人(含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者。

(六)项目主持人限主持1项校级教改项目,凡有未结题的同级教改项目,不得主持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同时参与2项(含主持人)同级在研教改项目。

(七)支持与兄弟院校和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教改项目。

(八)已经被教育部、教育厅及其他单位批准立项的项目及其子项目及已经鉴定、评定验收的项目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申报教学改革立项。已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没有重大创新的不得再申报教学改革立项,但后续研究开发的项目可以作为新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学校教改项目立项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所在的教学单位或部门提交教改项目立项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教学单位或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请书报送教务处。

(二)申报校级以上教改项目,申请人必须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备案后,向上级推荐。未经学校备案审核的项目,学校不予以承认。

(三)申报的校级教改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以学校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依据教改项目申请书中相关内容及成果对教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项目立项一年后,教务处将组织中期检查,对未按申请书开展工作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如需变更项目成员,可在中期检查时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在研期间可变更一次。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采取结题报告会制度。重点项目结题报告会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般项目结题报告会由项目主持人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结题报告会后1周内,由项目主持人向教务处提交结题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公布结题结果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三条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者,根据具体情况,将分别采取暂缓、停止划拨后期经费、以及撤销项目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向所在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最多可延期一年。

第十五条 其他各级教改项目结题按立项机构相关要求进行,结题后项目主持人持结题相关证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凡经学校登记备案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视为职务作品,学校对成果享有所有权。

第五章 经费划拨与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教改项目研究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研究经费实行学校、教学单位(部门)二级管理制度,由教务处分阶段向各教学单位(部门)统一划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合作项目的研究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的教学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包括立项经费与结题经费。立项后划拨项目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并结题,划拨结题经费。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经费转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使用须与项目研究相关,其范围包括:

(一)调查研究及参加相关会议支出;

(二)教学资源的建设,资料的购买、复印与印刷;

(三)与课题相关论文审稿费、版面费;

(四)与课题相关的实验材料;

(五)项目成果鉴定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强化成果应用意识,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将项目研究阶段成果应用到人才培养实践中。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点项目至少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项目研究成果实践应用报告。

(二)一般项目至少公开发表相关教学研究论文1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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