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是学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形成“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创”氛围,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规范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型与等级
第二条 竞赛类型
A类竞赛:是指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的通知》、辽宁省教育厅主办的年度竞赛和辽宁省教育厅年度绩效考核列出的竞赛等。
B类竞赛:是指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美术教育专业本科学生基本功展示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的通知》、辽宁省教育厅主办的除A类以外的其他竞赛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统计的竞赛等。
C类竞赛:除B类竞赛以外的由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学会、协会、行业组织或者区域性学术团体及部分省行政机构主办的,且在我校已经连续参加3届以上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注: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创新创业学院当年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
第三条 竞赛等级
国际级: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创新创业竞赛。
国家级:由教育部举办或教育部委托国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项目),由国家各部委举办的各类专业性竞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显著知名度的重大专项竞赛,由国家各部委会认定和批准的科技类国际赛事,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一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
省级:由省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团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校工委等举办的省内或跨省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竞赛,由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等举办的跨省区专业赛事,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的大学生竞赛、省政府各厅委认定和批准的具有良好知名度的专项竞赛。
市级:由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分会举办的学科专业类竞赛,由市政府委托主管部门(如教育局、科技局、市团委、市高校工委等)举办的大学生竞赛及行业竞赛。
校级:由创新创业学院公布的年度校级创新创业竞赛。
院级:由各学院组织和承办的创新创业类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按照“学校组织、学院承办、分类指导”的原则,创新创业学院牵头组织、统筹安排学校竞赛,各学院负责承办相应竞赛。
第五条 组织单位职责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校创新创业竞赛的管理,包括竞赛组织、集训安排、竞赛奖励和总结宣传等工作。负责制定创新创业竞赛的年度规划工作,及时发布创新创业竞赛信息,指导、协调各承办学院完成相关竞赛。
第六条 承办单位职责
(一)竞赛承办学院负责竞赛的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推行“一院一赛”,鼓励各学院承办至少一项与本学院专业相关的校级竞赛;同时鼓励学院实行“一专一赛”,建立起与学院专业数目相匹配的、覆盖专业学生的院级竞赛。
(二)组织、督促全体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并认定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指派、选拔高水平的教师对参赛学生进行辅导和集训,组织进行校级、院级选拔赛,负责学生参赛时的生活保障,为学生参赛提供必要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为参赛学生创造良好的软硬件条件等。
(三)组织和支持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配备辅助人员,提交竞赛文档等。
第七条 竞赛负责人职责负责竞赛的实施工作。包括组建团队,制定方案、开展培训、安全保障和相关工作协调等。完成“大连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总结”,在“创新创业教育管理系统”记录学生参赛信息和竞赛成绩。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包括竞赛的申报与审批、经费管理、竞赛培育与奖励等环节。
申报:每年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竞赛列表发布学校重点支持竞赛项目信息,学院组织开展校级承办申报工作。
审批:学校遵循“优先资助教育部推荐的竞赛;积极扶持学生参与面广、组织有序、成绩良好的竞赛;适度培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体现学校特点的竞赛”的原则,根据当年可支配竞赛经费额度,审批竞赛项目、划拨竞赛经费。
经费:竞赛经费一般用于竞赛的报名费、评审费、布展费、会务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
培育:学校鼓励承办学院充分利用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资源支持对竞赛项目进行培育;鼓励依托大学生创新工作室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开展竞赛项目培训;鼓励教师将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转化为竞赛项目予以培育。
奖励:在校学生代表大连大学参加竞赛并获奖,按照《大连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按照《大连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评定与管理办法》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指导教师按《大连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获奖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选先进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大学大学生竞赛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