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第三次修正)、《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2〕4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具体见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存放、领用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责任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负责制定并执行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具体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储存、处置等。学院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学院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教务处为学校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分管部门。负责分管教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监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科研处为学校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分管部门。负责分管科研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监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为学校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学校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申购报批工作,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以学院为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采购,采购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教学实验室需填写《大连大学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申购登记表(教学)》交教务处审批;科研实验室需填写《大连大学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申购登记表(科研)》交科研处审批。经审批后,于保卫处备案,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条已采购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需由供货商负责运输至学院指定地点,验收后,直接入库管理。采购合同须报分管部门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库存情况,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采购数量,保证危险化学品库存处于低位状态。
第四章 存放和领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统一建设用于存放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严格执行“五双”制度(五双管理制度是指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防止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实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由双人领取。逐条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入库、领用和出库情况,确保物品台账与库存物资之间账实相符。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由学院存档,并报分管部门和保卫处备案。入库应在接收后5日内上报;出库实行“月上报”制度,如逾期未报,视为本月零出库。
第十六条学院应当根据实验内容,充分考虑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因素,严格控制领用量。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学院应立即向保卫处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除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学院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学院不得在规定实验场所以外任何地方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实验,应进行安全评价,配备安全保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废弃(或多余)危险化学品处置,应做好全程记录及控制管理,应由分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规范处理。处理前,学院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
第二十三条学院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采取学校组织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学院定期自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工作由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
第二十五条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自查工作内容应包括专用储存室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检查情况,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核查情况,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学院负责人应当立即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向分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请示有关校领导,向本地区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危害源,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科研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大学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校发〔2016〕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