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制定,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创业实践及其学分评定与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类实践活动及取得相关成绩的累计结果,以《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形式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修满4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评定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大连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成果评定细则》,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学校通过“创新创业教育管理系统”记录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内容,《创新创业实践》课任课教师负责对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成绩评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条 学生须在第7学期(五年制学生在第9学期)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必修课程的选课任务,并在第8学期(五年制学生在第10学期)完成“创新创业教育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的填报。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五条 学生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学生组织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二)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由学校组织备案的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
(三)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四)参加大学生创新工作室、教师科研团队及其它科研项目;
(五)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与学生社团活动;
(六)取得行业类证书;
(七)发表学术论文、文章或作品等;
(八)获得各类授权专利;
(九)参加学院组织、学校备案的体现专业特点的其它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十)参加学校其它相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类、科技类、实践类活动。
第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累计分数按《大连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成果认定细则》执行(详见附件)。以相同项目参加同一竞赛取得不同等级奖项时,按最高等级评定分数;以相同项目参加不同类型的活动时,按一种类型、最高等级的活动评定分数;评定分数以0.5分为最小单位。
第七条 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以下标准评定。
创新创业活动累计分数 |
创新创业学分 |
成绩评定等级 |
总分数≥10 |
4 |
A |
8≤总分数<10 |
4 |
B |
6≤总分数<8 |
4 |
C |
4≤总分数<6 |
4 |
D |
总分数<4 |
0 |
F |
第八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分数可进行转换,已转换的分数不得重复使用。
(一)完成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且累计分数超过8分,可直接申请转换一门公共选修课程,最高计2学分。
(二)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且累计分数超过10分,可按所在学院在学校备案的标准,向学院申请替换相应的专业选修课程,最高记2学分,并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签署替换学分意见后生效。具体认定程序可参照《大连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建立创新创业学分评定申述机制,学生对学分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诉并核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创新创业学分评定实施细则,并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