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制定,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及其他各类教学实习。
第二章 实习目的
第三条 实习教育的目的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训练学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务工作、管理工作、教学工作或医务工作等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念和事业心、责任感,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实习方式
第四条 实习方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含顶岗实习)两种,以集中方式为主。无论采用何种实习形式,都要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五条 集中实习时,学生由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集中实习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将专业(或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组进行。
第六条 分散实习时,学生分散到实习单位,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安排进行实习,学校教师协助指导和协调联络。学生应在实习前填写《实习单位接受大连大学分散实习学生回执》,收到回执且明确有专人指导的情况下,该学生的实习方为有效,否则不被认可。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与学院有关老师保持有效联系。
第四章 实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实习工作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分工负责,共同完成。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订各项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条例并组织落实;
(二)审核各单位实习执行计划;
(三)监督检查学院实习教学工作质量,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及总结活动;
(四)协助学院签订实践教育基地协议;
(五)组织开展实习教学工作的评优工作。
第八条 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本院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实习计划,选派并考核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各专业特点制订相关实习工作细则及实习手册要求;
(二)制定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实习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杜绝实习风险;
(三)做好实习前的师生动员工作,进行实习纪律、安全教育;
(四)检查实习各环节的完成情况及质量,及时解决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根据专业需求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
(六)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总结实习工作;
(七)组织教师做好实习成绩评定,做好实习教学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的遴选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各学院负责选派,原则上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分散实习的学生除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外,还要由实习单位确定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担任指导任务的教师,应由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带领,方能承担指导任务。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要求及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定实习教学日历。根据实习成绩评定标准(或评定细则)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完成实习生的鉴定和实习工作总结,全面反映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实习教学,在实习中应经常检查学生实习手册完成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质量。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树立对学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意识,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提前到岗,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指导分散的实习教师应采用通信、实地考察、抽查学生实习手册等多种形式,了解学生的实习进展情况,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对实习期间违反纪律者,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可停止其实习,并立即向学院报告。
第六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听取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实习任务。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指导教师、实习基地指导人员及实习小组的统一安排和指挥,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定和纪律,确保安全。理工医科等特殊专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师范类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带学生外出。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定造成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伤害和国家经济损失者,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持医疗部门的证明或有关说明材料向指导教师请假。无故不参加实习、推迟到实习地点或提前返校、回家者,以旷课处理。实习期间缺席累计达到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和要求。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实习结束后做出个人实习总结;维护学校荣誉,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注意与实习单位紧密协作,保证实习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章 实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实习任务安排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实习原则上每8名学生配一位指导教师,其他各类实习原则上每15名学生配一位指导教师),在实习前成立相应的实习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人、指导教师、系(教研室)主任等组成,全面负责实习工作,并明确分工。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开展实习动员工作,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学校相关规定和条例,明确实习任务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习前,各学院要撰写实习执行计划(包括实习内容和要求、起止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形式、年级专业、指导小组、巡视安排表等),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各学院应派专人到各实习点进行巡视,及时掌握实习情况,督促指导教师和学生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结束一周内,进行实习工作总结(突出实习效果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并报教务处存档,小学期实习工作总结于开学第二周内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各类实习教学文件(包括实习执行计划、实习总结、实习手册、典型经验报告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鉴定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院留存。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在第二学期第15周前,将评选的优秀实习生、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基地等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八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内容,方可参加实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习成绩可根据实习手册、调查报告、实习总结、实习表现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可采取笔试或口试等有效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情况的考核。非单独考核成绩的课内实习,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
第三十条 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成绩评定采用A、B、C、D、F五个等级。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为不及格:(1)未达到及格要求者;(2)缺勤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3)实习中严重违反纪律者。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要求制订成绩评定细则。
第九章 优秀实习生、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基地的评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实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实习基地进行评优表奖,评优办法如下:
(一)优秀实习生的评选
1.以在校期间培养计划中时间最长的实习环节为主,评选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生的人数应控制在本院实习生总数的10%以内。
2.优秀实习生的基本条件
(1)实习态度认真,工作积极肯干,责任心强。
(2)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及有关规定,表现出良好精神风貌和职业道德风范,能较好地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声誉。
(3)勤奋好学,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专业训练突出,实习成绩优秀。
(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评选
1.认真履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为人师表,严格要求。
2.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及身心健康,受到实习学生好评。
3.认真听取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学校教学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
4.实习工作总结内容翔实,重点突出。
5.所指导实习学生能圆满完成实习任务,并有优秀实习生。
6.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不超过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15%。
(三)优秀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评选
1.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接受学生实习,向实习师生提供充分的实践机会及相关条件。
2.为实习师生提供食宿、交通等条件。
3.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相关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4.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及考核评定。
5.学生实习教学效果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