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制定,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和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应符合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验课教学内容应与理论课教学内容相一致,实验课教学进度与理论课教学进度相协调;实验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等)、实验环境、实验安全应符合实验教学的要求。
第三条为组织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根据《大连大学教师工作规范》《大连大学课堂教学工作规范》和《大连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四条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应按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原则与要求,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实验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撤销或更改实验项目的,须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规范,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均需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本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
2.本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与基本技能;
4.选定的实验项目名称、总学时分配、目的和要求、实验内容、实验类型、每组人数等;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实验课的考核与成绩评价方式。
对于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该实验教学大纲须作为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之中。
第六条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实验讲义,并要严格执行《大连大学教材管理办法》。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学院可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具有特色的实验教材。自编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应包含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仪器、步骤和方法、结果与讨论等,并于开课学期前完成审核及印刷工作。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实验教学任务由实验课开课学院审核后下达到各实验室,各实验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上学期期末完成本单位的实验课表编制,并于本学期开学后3周内将实验课表统一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课表进行,实验课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由任课教师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备案。每项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详细记录实验运行情况。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应统计每学年开出的实验项目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生成实验项目情况一览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教研活动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相关研究活动,注重发挥实验课程组的教学研讨作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和实验室开放的范围。
第十一条实验室、教研室应认真开展教师听评课,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备课;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第十二条新任课的实验课教师必须由学院指定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进行试做,写出教案。正式上课前,实验室、教研室应通过试讲等方式对其备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第十三条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验教学中。
第五章 对实验教学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人员由实验课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任课教师负责实验课讲授并指导学生实验;实验技术(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实验的准备工作,协助指导学生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开设实验课的学院应组织实验教师认真备课,要求如下:
1.了解与所指导的实验课程相关的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2.编写实验教案,预做实验,要求并指导学生提前预习。
3.了解实验中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规范操作、熟练使用。
4.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是否完备。
5.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对新任实验教师,所在学院应指定实验教师予以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其对所担任的实验项目进行预实验,写出教案并进行检查。正式上课前,负责该实验课的学院应通过试讲、试做等方式对备课情况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该实验课教学。
第十七条 对教师上实验课做如下要求:
1.自觉遵守上、下课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实验课,坚守实验教学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不得在上课时间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
2.实验中要认真巡视,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要注意言传身教、耐心细致、教书育人,特别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实验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3.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安全规程,指导学生安全、规范和有序地进行实验。
4.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检查达到要求后,实验教师应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并在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药品和备用实验器材等的准备工作,保证正常使用;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当坚持坐班制,及时排除实验仪器故障;实验结束后,负责实验仪器的整理、归位,并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遵守纪律
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大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各项安排。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条 实验预习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及相关知识和步骤;对设计性实验要事先设计实验方案,并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记录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实事求是地做好原始记录,作为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实验结束后原始记录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报告
1.学生需按教学要求独立撰写和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2.实验报告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等。
3.实验报告要做到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图表规范、分析认真、讨论深刻并按时上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大学实验教学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