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制定,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现代实验方法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和课内实验课程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教学的规划指导和质量监控,协同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推动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的规划、组织、管理,健全实验教学制度体系,加强实验安全教育,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文件,规范实验教学秩序,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学院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以学院文件形式印发和执行。
第三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七条 实验教学应贯彻“学生中心、教师主导”理念,遵循新时代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科学建设实验教学体系,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设计实验教学内容,选编实验教材。
第八条 实验教学要以能力塑造和成果产出为导向,着力构建基础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实验、创新实验相互衔接的培养体系。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专业评估(认证)相关要求,加强实验安全教育,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精简压缩验证性实验,鼓励依托科研优势开设开放性实验项目。
第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制订,教务处负责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应包含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规范,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注重立德树人,注重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协调,注重及时反映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学院均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具体应包含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介绍、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及要求(实验项目的名称、内容、学时、类型、要求等)、考核及成绩评价方式、课程教学资源(实验教材、教学文档等)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科学安排,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吸收专业前沿科研成果。实验项目的开设要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一致,新增或变更实验项目须同时修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是系统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选用和编写应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验教材一般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基本原理、实验仪器、步骤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实验数据处理、学生实验预习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任务依据教学计划确定,学院须明确实验教学任务,统筹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场所、设备仪器和试剂耗材等,做好实验课程排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安排应根据学科特点分类实施。基础类实验课程应达到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应达到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方向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对于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实验课程,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时间表,确保学生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实验试做、实验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做好实验预习。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对实验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要对学生实验报告予以评定指导,给出实验结论。各类实验课15人左右配一名指导教师,上机类实验课30人左右配一名指导教师;有特殊要求的实验课,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大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相关制度规范,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进行实验预习,养成安全意识,进行实验要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做好实验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实验结束后要按规定清理场地,将仪器设备复原,检查水、电、热源、门窗等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验,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并安排补做;未经允许不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实验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实验成绩原则上应依据课前预习、实验纪律、实验平时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及期末实验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原则上12学时及以上的实验课必须进行实验操作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课内实验应根据实验学时在该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按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须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须按学校相关规定重修。实验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学生经学院同意免听的课程中,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
第二十一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该门实验课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要包括该门实验课目标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的评价、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整改措施等。
第六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做好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具体应包括:
(一)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日历等。
(二)实验项目信息、实验开课记录、实验课表、学生实验分组名单、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学生实验报告和考核记录等。
(三)实验教学改革立项情况、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等。
(四)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等获奖奖状、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图片等。
(五)有关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