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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授予名誉学衔管理办法
2024年02月27日 09:25      浏览:

(2009年制定,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名誉学衔的工作,促进我校同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的学术声誉,广泛聚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及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教授,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名誉学衔的种类

我校授予及聘请的名誉学衔包括“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顾问教授”等学衔。

二、名誉学衔的授予对象与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能够在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优质资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教授或其它系列正高级职称;

2.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显著的成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3.已与我校有过实质性接触,开展了一定的合作,能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

4.受聘期间能够定期到我校开展学术交流。

(三)顾问教授

顾问教授是我校聘请的优秀的社会活动家或企业家,聘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某一领域做出较大贡献,在国内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受聘人愿意为我校发展提供帮助或指导。

三、名誉学衔的授予(聘请)程序

(一)推荐人选。推荐单位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按照要求提供拟聘人选的相关材料。

(二)专家评议。在聘任名誉教授时,推荐单位应组织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国内知名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在聘任客座教授和顾问教授时,推荐名单需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及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四)校长审批。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审批。

(五)颁发聘书。校长审批后,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制作聘书,由推荐单位承办聘任仪式。

四、聘任期限、续聘及解聘

(一)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及顾问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其对学校的贡献情况,可以续聘。

(二)对聘任期满的客座教授和顾问教授,由聘请单位对其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上报人力资源处,学校将视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是否续聘,客座教授及顾问教授聘任期满不续聘者为自然解聘。

(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顾问教授在聘期内如遇有政治问题或对我校造成不良影响者,我校予以适时解聘。

五、管理

(一)各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定期与所聘专家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二)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顾问教授均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只发放聘书,学校原则上不支付薪酬,不享受其他编制内人员待遇。其来校交流的酬金及差旅费,由各聘请单位自行解决。

六、相关要求

(一)名誉学衔的授予工作应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实际需要进行,学校审批按条件掌握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正式批准,不得对外允诺任何名誉学衔。

(二)因对外交往需要,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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