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制定,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提升专业内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行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凡经教育部备案、已招生的专业均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专业负责人由院长、副院长、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兼任。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学术道德;具有团队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乐于奉献。
2.具有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背景,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创新意识强;能够依据社会需求准确把握专业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影响;能够带领本专业教学团队成员依据专业建设规划开展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并能顺利完成专业建设各项工作。
3.从事教学一线工作,从事本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程教学3年及以上,熟悉教学各环节,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且教学效果好。
4.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能够任满1个聘期;45岁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专业可为硕士学位)。
三、聘任程序
1.本科专业负责人需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聘任,聘期四年,严格考核,动态管理。每人只能申报1个专业的专业负责人。
2.对于没有符合学校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人选的专业和已经停止招生但仍有在校生的专业,由教学单位推荐1名专业临时负责人,代行专业负责人职责。
3.聘期内如需更换专业负责人,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单位推荐,报学校审批。
四、岗位职责
专业负责人应在学校、教学单位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并组织实施课程与教材建设规划、实践教学建设规划、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专业发展规划。
2.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
3.协助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4.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研究,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5.制定专业师资培养计划,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6.做好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7.做好本专业学生的入学前教育、选课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等。加强与本专业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和跟踪本专业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8.及时向学校、教学单位反映专业的相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9.完成学校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考核管理与工作待遇
1.专业负责人实行教学单位年度考核和学校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专业负责人聘任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单位结合学校相关要求及专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考核合格者按期兑现相关待遇,并可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相关待遇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3.学校聘期考核以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综合评价、学位评审结果为基本依据,同时结合学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制定(修订)与执行情况,专业建设与发展情况,工程类、医学类、教育类等专业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未通过学位评审则视为聘期内考核不合格。
4.聘期内,专业负责人因公、因私离校半年以上者,须由教学单位指定专业临时负责人,离校1年以上者,自动解聘。
5.以所在专业为依托申报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或成果时,专业负责人应作为项目主持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
6.担任专业负责人在教师职务聘任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7.在一个聘期内学校给予每个专业建设经费4万元,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情况以各25%的比例分年度划拨;停招但有在校生的专业每年专业建设经费为5千元。主要用于学术交流、学术资料收集、学术成果出版、劳务费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