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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本科教务管理信息安全条例
2019年01月14日 15:43      浏览:

第一条 为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网络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务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教务处成立信息安全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工作。

第一章 网络管理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色情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第五条 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服务器,不得入网。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禁止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禁止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禁止使用未经杀毒的U盘等存储介质。

第六条 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相关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未授权用户使用BT、迅雷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

第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八条 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帐号和密码。严禁随意向他人泄露、借用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严禁不以真实身份登录系统。计算机使用者更应定期更改密码、使用复杂密码。

第十条 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校园网建设办公室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凡登记在案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并张贴固定资产设备卡。设备卡作为相应设备的标识,各终端用户有义务保证贴牌的整洁与完整,不得遮盖、撕毁、涂画等。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C盘)外的盘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

第十三条 终端用户未做好备份前不得删除任何硬盘数据。对重要的数据应进行备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对采用USB设备或光盘保存的数据,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于USB设备损坏,而使数据丢失。

第四章 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可随意删除硬盘上的系统软件。

第十五条 严禁在上班时间使用计算机与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等。

第十六条 计算机使用人应经常整理计算机文件,以保持计算机文件的完整。

第十七条 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学校计算机与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

第十八条 禁止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禁止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

第十九条 未经计算机使用人许可,禁止外单位人员使用计算机。一旦发生故障,由计算机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条 在工作用机上请勿下载、安装、试用不明软件,禁止登陆非法网站,以免造成系统故障。

第二十一条 不使用电脑时请及时按照正常关机方法关机,不得强行关闭电源,并检查外配设备是否关闭(显示器、打印机等),以减少电磁辐射,节约用电,延长电脑使用寿命,保护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应积极配合信息安全管理小组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信息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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