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制定,2018年修订)
一、考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持考试证件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照指定座位就坐;将考试相关证件放在桌面,无考试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含30分钟)以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二、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相关资料外,其他书籍、笔记、纸张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考生自行清理座位内外及桌面字迹。
三、不允许携带通讯设备、电子记事本或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工具参加考试。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应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答卷。机考时,不允许打开与考试无关的窗口和内容。
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六、考生的试题、答题纸等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并收回,考试用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提前交卷者,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扣在桌面上,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七、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对试卷有异议者,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八、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照《大连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国家标准化考试与本规定有异议处,按照国家考试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