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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通知[2018]83号关于《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
2018年10月12日 14:49      浏览:

各教学单位:

为顺利开展2019届学生学士学位审核工作,并解答部分教学单位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部分条款执行中的疑问。根据《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1995年制定,2014年修订)(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现就《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1.关于《实施细则》第五条第3项规定“毕业时响应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号召支援贫困地区的志愿者。”

该项规定请按如下情况执行:申请该项的学生必须通过我校团委资格审核,并实际赴指定贫困地区工作一年以上,凭志愿服务单位鉴定说明回校申请学士学位。

2.关于《实施细则》第五条第6项规定“在校期间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得与本人相关的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或发明授权专利。”

(1)该项规定请按如下情况执行:申请该项的学生必须为第一申请人身份,不能够通过专利转让形式获得(学校将通过国家专利局官方网站复查,一经核实转让,取消该生当年度学位审核资格)。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再作为该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以上条款的解释内容自2019年6月开始实行,请各教学单位对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教务处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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