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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本科新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2024年02月27日 09:24      浏览:

(2005年制定,2023年修订)


为加强学校专业设置管理,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保证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专业设置

1.申请设置的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必须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及省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必须具有相对稳定、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

2.申请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要求,并充分考虑国内及省内专业布点情况,有利于相关学科与专业的相互支撑。对于专业面窄、针对性强的专业,原则上不再增设;无法在短期内达到省内高校该专业中等及以上水平者,暂缓增设。

3.学校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开展专业建设。当全校专业数量额满后,如再拟新建专业,则必须考虑合并或撤销其他专业。新建专业须考虑学校人、财、物的承担能力,不能影响现有的专业和基础课的教学质量。

4.申请设置的专业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要求达到的基本条件,包括科学规范的培养方案,完成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教辅人员、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以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其中教师学术背景需与相关专业相符。

5.申请设置专业的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针对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经学术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教务处报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预备案(申报)材料》,以及由用人部门提供的可靠数据或市场调研结果的书面报告。每个学院申报不得多于1个/年;已批准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原则上应通过省学位办学位评审后方可再申报新专业。

6.教务处组织学院的专业设置工作。拟申报新专业的学院要按照相关通知要求按时报送材料,并向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汇报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委员投票表决,确定申报专业后,按要求将申请材料上传至教育部网站公示。

7.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新专业备案结果。

二、新专业建设

1.学院和教务处根据《大连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管理办法》做好新专业负责人的聘任工作。新专业负责人在学院的指导下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导向完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制订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

2.学院要保证完成新专业教学任务的师资数量和质量。在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础上,注重专业骨干教师的培养,鼓励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逐步形成一支满足新专业需要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教学梯队。

3.要本着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则合理设置课程,注重课程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合理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优先建设专业核心课程,引导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逐步建成有特色、高质量的课程体系。

4.要重视新专业的教材建设。优先选用优秀教材,完善教学参考资料、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源,加强图书资料建设。

5.要重视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逐步建成教学必需的专业实验室。建设一批校内、外实践基地,保证实践环节教学质量。

6.要注重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教育,形成具有专业特色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竞赛项目体系,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

三、新专业管理

1.学校在本科专业设置和管理上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对新专业的监督和检查,并在资金投入方面予以倾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2.学院应充分重视新专业建设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多种渠道加大新专业的建设投入,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新专业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3.学科交叉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提倡院(系)之间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做到人才共用、资源共享。凡学科交叉的新专业所设课程,各相关学院必须承担教学任务,各类实验室、资料室和教学设施都必须向相关专业开放。

4.新专业要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教学活动,规范教学管理,做好省政府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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